【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例简介:婚前签订预期财产赠与协议
2004年5月,张文义与侯娟相识,而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3月28日,张文义与侯娟作出结婚的打算,并为此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文义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婚前财产人民币2500万元赠与侯娟;张文义婚后每年年底给付侯娟人民币100万元,直至付清2500万元;张文义自愿于婚后一个月内赠与侯娟结婚礼金人民币200万元。2007年4月3日,张文义与侯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张文义按照协议书的内容给付侯娟结婚礼金人民币200万元。张文义与侯娟结婚后,共同居住在上海市威宁路8弄5号。自2007年10月开始,张文义与侯娟因故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张文义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双方便一直分居。
法院判决:财产未实际转移赠与方有权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文义与侯娟于2007年4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即分居至今,之后张文义数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好转,故法院认定张文义与侯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文义与侯娟在婚前曾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中张文义曾承诺赠与侯娟人民币2500万元,但张文义实际支付侯娟人民币200万元,现双方感情破裂,张文义表示不再愿意赠与侯娟钱款,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侯娟在本市鲁班路有产权房,侯娟可以自行解决居住。
律师说法:婚前签订预期财产赠与协议,财产未转移赠与方能否撤销
夫妻双方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因夫妻之间对不能预期的财产进行赠与,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故夫妻一方主张离婚,且不愿意再继续履行该财产协议的,在赠与财产没有发生转移之前,夫妻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即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配偶继续履行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在本案中,协议中张文义曾承诺赠与侯娟人民币2500万元,但张文义实际支付侯娟人民币2500万元,现双方感情破裂,张文义表示不再愿意赠与侯娟钱款,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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