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会代持职工股职工能否直接当股东
股权案例—16005—持股会代持股
盈科总部 股权律师 姚增坤
案例导读
实践中,因为公司搞股权激励或者受股东人数限制,职工股通常由持股会持有或者另设公司或合伙企业持有。那么,职工还能变更为股东吗?
案情简介【参(2011)朝民初字第21607号】
A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308700元,其中某工程处出资18100600元,A公司职工持股会出资42208100元。
2002年11月12日,A公司持股会代表大会通过持股会章程,规定本职工持股会是由A公司经民主协商自愿组成,由于工会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要通过工会投资于A公司,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持股会会员由以下人员自愿组成:设立持股会或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
而符合持股会会员身份的甲起诉公司职工持股会,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登记的股东为某工程处和职工持股会。甲持有的持股会出资证明表明甲系持股会会员,甲与持股会之间系代持股的关系,甲是实际出资人,职工持股会是名义股东,现甲要求确认其为A公司股东,并要求A公司出具持股证明,但A公司唯一的其他股东某工程处对此并不同意。
争议焦点
甲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能否直接确认为A公司的股东?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叶志远要求A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1、何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是在公司内部代表职工持股的组织。因为公司受股东人数的限制或者股权激励等原因股东不便直接持股时,由持股会代持。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职工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均记载职工持股会为公司股东。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
2、职工持股会可否做被告?本案中,之所以A公司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被告,是因为A公司职工持股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3、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有哪些?司法实践中,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文件一般有,(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2)公司章程;(3)出资证明书;(4)股东名册;(5)工商登记材料。而对公司内部来说,以股东名册为准,对于外部来说,以工商登记材料为准。本案中,A公司登记的股东为某工程处和职工持股会,甲是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成员之一,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职工持股会成为A公司的股东。甲只能按照《持股会章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不能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4、甲为何输官司?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职工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均记载持股会为公司股东。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因此职工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法院不予支持。
5、代持经常有,但上市、三版挂牌不行。股权确认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争议股东为第三人。
法规速递
1、《公司法》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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